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李怡瑾 被告 謝銘記 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王耀霆法官陳采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5日
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