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8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定亞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高秋芬附表:
一、聲請人97年1月至10月之收入證明(在職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完畢之薪資帳戶存摺影本)。
二、聲請人就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份有多少?股東有幾人?該公司五年內之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最近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並請提出瀚宇彩晶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最新抄錄本。
三、未能達成前置協商之原因,並具體說明債權銀行所提出之還款方案內容及雙方所提還款條件之差距。
四、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取得之各項收入(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演講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之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聲請人戶籍地房屋之所有權歸屬何人,應提出建物及土地登記繕本。
七、聲請人及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
八、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九、聲請人實際向各債權銀行借貸(信用消費)之數額,以及更生聲請前已繳納(清償)各債權銀行之本金、利息、違約金之數額,請列出對照表。
十、說明積欠各債權銀行債務之事實上原因,並提出證明文件。
十一、聲請更生前兩年內之收入尚不足支應必要支出,聲請人如何維持生活,係由何人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