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872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日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日光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日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1條第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亦應為新舊法比較,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但如個案適用修正前後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者,即無適用刑法第2條第1項為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應適用現行有效之修正後規定(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度台上字第4039號判決、97年度第
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三、查受刑人為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合併處罰之規定業經修正,並經總統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200012451號令公布,於同年1月25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0條之規定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則改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條文並未更動本文部分,僅加入但書及第2項規定,且修正後但書之規定,乃針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可否合併處罰之情形加以修正。本件受刑人如附表所示之罪雖係於上開條文施行前所犯,然其所犯各罪刑均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尚無上開但書規定之適用,因之適用新舊法之結果,並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依上開最高法院見解,自毋庸為新舊法之比較,合先敘明。
四、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以判決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又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8月確定、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附表編號7至9所示之罪曾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相關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其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嘉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7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美玟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年│││(共2罪)│(共2罪)│(共10罪)│├────────┼─────────┼─────────┼────────────┤│犯罪日期│100.03.16│100.08.21│100年12/18、12/12、│││100.12.19│100.09.21│12/14、12/16、12/19、│││││12/18、12/19、101年│││││09/15、07/10、07/11│├────────┼─────────┼─────────┼────────────┤│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386號等│偵字第2386號等│偵字第2386號等│├───┬────┼─────────┼─────────┼────────────┤││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1年度訴緝字第66││││號等│號等│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0.08│102.10.08│102.10.08│├───┼────┼─────────┼─────────┼────────────┤││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1年度訴緝字第66││││號等│號等│號等││├────┼─────────┼─────────┼────────────┤││判決│102.11.05│102.11.05│102.11.0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屏東地檢102年度│屏東地檢102年度│屏東地檢102年度│││執字第6292號│執字第6292號│執字第6292號││├─────────┴─────────┴────────────┤││編號1~5定刑有期徒刑14年8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4月│有期徒刑8年8月│有期徒刑1年6月│││(共8罪)││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1年8/31、09/01、│101.09.12│101.09.21│││08/25、09/01、││101.09.21│││09/17、07/11、│││││07/20、07/18│││├────────┼─────────┼─────────┼────────────┤│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屏東地檢100年度毒│屏東地檢102年度毒││年度案號│偵字第2386號等│偵字第2386號等│偵字第2231號│├───┬────┼─────────┼─────────┼────────────┤││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3年度訴字第88號││││號等│號等│││事實審├────┼─────────┼─────────┼────────────┤││判決日期│102.10.08│102.10.08│103.03.27│├───┼────┼─────────┼─────────┼────────────┤││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1年度訴緝字第66│103年度訴字第88號││││號等│號等│││├────┼─────────┼─────────┼────────────┤││判決│102.11.05│102.11.05│103.04.15│││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屏東地檢102年度│屏東地檢102年度│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6292號│執字第6292號│執字第2534號││├─────────┴─────────┤(定刑有期徒刑2年)│││編號1~5定刑有期徒刑14年8月││└────────┴───────────────────┴────────────┘┌────────┬─────────┬─────────┬────────────┐│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9月│││(共3罪)│(共4罪)│(共2罪)│├────────┼─────────┼─────────┼────────────┤│犯罪日期│101.08.04│101年08/05、08/09│101.09.19│││101.08.24│、08/18、08/19│101.09.20│││101.08.27│││├────────┼─────────┼─────────┼────────────┤│偵查(自訴)機關│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屏東地檢102年度偵││年度案號│字第1052號等│字第1052號等│字第1052號等│├───┬────┼─────────┼─────────┼────────────┤││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09│102年度訴字第509│102年度訴字第509││││號│號│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06.10│103.06.10│103.06.10│├───┼────┼─────────┼─────────┼────────────┤││法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屏東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09│102年度訴字第509│102年度訴字第509││││號│號│號││├────┼─────────┼─────────┼────────────┤││判決│103.07.01│103.07.01│103.07.01│││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屏東地檢103年度│屏東地檢103年度│屏東地檢103年度│││執字第4986號│執字第4986號│執字第4986號││├─────────┴─────────┴────────────┤││編號7~9定刑有期徒刑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