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2號聲請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7年度執聲字第5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7年10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70038130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8年4月6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3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林恒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