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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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勞專調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專調字第73號聲請人 歐陽煜景 代理人 邱循真 律師相對人鼎浩資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玟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1條、民事訴訟法第77-2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職災薪資補償,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依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聲請調解狀及後附資料,聲請人請求職災薪資補償費用應為新臺幣(下同)128,576元,而關於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因期間未確定,依上開規定以5年計算,聲請人主張月薪為27,134元,依此計算,確認僱傭關係存在部分標的價額核定為1,628,040元【計算式:27,134元×12月×5年=1,628,040元】,是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1,756,616元【計算式:128,576元+1,628,040元=1,756,61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民事勞動法庭法官李杭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1月6日
書記官黃怡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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