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0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號
聲請人盈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義芳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七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陳秀貞法官林孟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劉寶鈴~F0~T48┌──────────────────────────────────────────────────────┐│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三二七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古│臺灣銀行營業部│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肆萬伍仟元 │BB三三八五九六││││亭分行││││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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