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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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2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處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六八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本判決不得上訴。
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院書記官陳鳳瀴~F0~T48┌──────────────────────────────────────────────────────┐│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柒仟伍佰伍拾元│CM九一0五六三││││處甲○○│業務處│││二││├─┼─────────┼─────────┼───────────┼────────┼────────┼──┤│2│中央信託局人壽保險│中央信託局國內銀行│八十九年九月一日│伍萬元│CM九0九二四0││││處甲○○│業務處│││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