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重再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建保證金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再審原告 許振禮
林敏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 律師
王瑜玲 律師 蔡仲威 律師再審被告 段樹丁 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 許景祥 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景翔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賴劍毅
法官楊雅清法官洪純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書記官魏汝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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