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56號聲請人 李陽明 代理人 楊忠憲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李陽明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理債務,經鈞院以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裁定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本院110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1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裁定事件相關案卷查明無訛。是本件既有聲請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聲請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3日
書記官蔡叔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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