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7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鎮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鎮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邱鎮北因違反貪汙治罪條例案件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新北地方法院)以83年度訴字第22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2年、2年,上訴後迭經歷次更審,經本院以101年度重上更八字第77號判決撤銷部分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處有期徒刑13年,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68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自民國103年4月3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10年05月21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4722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