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奕翔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0年執聲付字第7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奕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王奕翔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37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民國108年7月31日起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0年5月24日法矯署教字第1100155379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本院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廖建瑜法官蔡如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郁珊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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