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11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毅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毅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參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毅峰(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上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規定定應執行刑,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以,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中地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部分,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8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8之「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記載「否」,應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誤載,本裁定逕予更正);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前開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係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詢問日期110年11月16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見本聲請卷第11頁),本院依上開等規定審核後,認檢察官之本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2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其中如附表編號4至7之部分業經臺中地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38號、第213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嗣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駁回受刑人之上訴而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上開刑事裁判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並衡酌定應執行刑之基本原則及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以及經徵詢後其對於本件定應執行刑表示無意見,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紀文勝
法官姚勳昌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洪鴻權中華民國110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4日109年6月30日109年7月30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毒偵字第138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962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0214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464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1號109年度易字第2822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0日110年1月5日110年1月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沙簡字第464號110年度豐簡字第11號109年度易字第2822號判決確定日期109年9月15日110年2月2日110年2月9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4206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802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2631號(編號1至3,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031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10月有期徒刑4年2月有期徒刑4年6月犯罪日期109年4月24日109年5月1日109年7月7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6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6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6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第74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第74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第747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第531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第531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第53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4至7,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38號、第213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4至7,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38號、第213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4至7,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38號、第213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編號78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1日109年4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6等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2776等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第747號110年度上訴字第737號、第747號判決日期110年7月29日110年7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第5312號110年度台上字第5311號、第5312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10月14日110年10月14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45號(編號4至7,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9年度訴字第1938號、第2132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74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