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59號上訴人順發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7萬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為7,6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藍家慶法官李嘉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8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