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破字第1號抗告人 王明賢 上列抗告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106年度破字第
1號裁定提起抗告,惟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18定有明文。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筱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
書記官顏偉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