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71號原告 楊燕飛 被告 莊君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未表明訴訟標的及被告之住居所,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27日送達於原告等情,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關於被告之住居所地址,本院已依職權向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調取交通事故案卷,其中已有被告年籍資料,其住居所地址已明,惟原告迄未補為陳報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書記官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