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告 譚安紘
譚宇宸 譚吉倉 前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 律師被告 莊珺菻 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院認為下列事項尚待釐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聲明求為判決:確認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89300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0年6月19日製作之分配表(下稱系爭分配表)表1次序14、表2次序13、16、表3次序1
3、16、表4次序11、14所示債權之原本共計新臺幣1,016,000元不存在。惟系爭分配表表1次序14所示債權,乃被告對於 譚立奇 之債權,原告訴請確認該部分債權不存在,有無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二、原告譚吉倉與被告間之借貸契約,究係由 譚安奇 代理原告譚吉倉與被告訂立?抑或由原告譚吉倉經譚安奇允許,自行與被告訂立?
三、原告抗辯被告僅交付借款新臺幣98萬4,000元,且原告與譚立奇於107年1月29日出具之同意書,亦記載:「……於地政事務所辦妥抵押權登記後,再行取款,……」等語,可知被告於原告與譚立奇書立系爭同意書時,尚未交付借款,則被告嗣後究竟交付若干借款予原告,亦待查明。
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7日
書記官康紀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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