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王學模 被告 許正仁 上列被告因100年度易字第6號背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本院100年度易字第6號被訴背信等一案,業經本院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徐文瑞法官楊秀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易柔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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