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625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6253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非訟代理人 廖見賢 債務人 孟培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叁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零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孟培霖於94年9月16日向債權人簽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嗣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整,其借款期限自94年9月16日起至101年9月16日止、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如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所示,經債務人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交與債權人收執。詎料債務人自100年10月16日起未依約繳付本息,迭經催討均未置理,債權人得依該借據第7條第1項約定主張債務人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依約應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之債務。
(二)查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綜合消費放款借據影本可證,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