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97年度店補字第2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店補字第280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柒
仟陸佰叁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貳仟陸佰伍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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