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7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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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王廸吾 律師
複 代理人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272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11月27日辯論終結,於民國97年12月23日下午4時整,在本
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崇豪
法院書記官 陳君偉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零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元,及各自附表
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台幣貳仟零參拾伍萬伍仟伍佰元為
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4紙,並
交該支票由原告收執,詎料屆期提示竟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
來戶而遭退票,未獲付款,原告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
等情。為此爰依票據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新台幣(下同)00000000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
(一)被告與原告之借貸往來除屬私人間周轉外,一切利息支付
均高於銀行百分之20放款利率甚多,例如90年7月2日借周
轉100萬,至還清款為229.75萬。
(二)提示共計14張支票款實已均付完,原告在另案為被告陳述
中提出94年5月5日及94年5月20日之二次往來款係借調工
程款,被告以其絕對說謊意由提出此二次款為原告投資座
落台東市○○段1729,1741等土地新建工程用。
(三)原告在另案為被告陳述中稱94年6月10日補簽合夥投資契
約書共收900萬工程款絕對說謊,含94年6月10日補簽合夥
投資契約書當天被告實收原告之300萬共合計總收600萬,
多出300萬及含蓋在其所提示票號EY0000000,金額900萬
元(96年12月31日兌)之支票內,故實質上就該支票款被
告以已還300萬而非900萬金額;另就本投資款,實際上被
告已於95年9月22日以支票在台東土銀提出現金300萬於次
日交付原告,原告亦簽收據在案,惟因信任長期友誼,當
時並未抽回更換票。
(四)原告在另案為被告辯稱94年6月10日補簽合夥投資契約書
得於95年3月31日前本金一次退還予被告;實際狀況是因
最後一戶才於96年1月30日簽定買賣契約且本案無利潤,
故原告同意分期收回投資款故被告自95年3月31日後均以
每月13.5萬攤還款,至今除原告所提示編號4、9、12無兌
現外共已攤還13.5×16(月)=216萬;奈因原告之貪婪及
欺騙致被告之建築事業一夕垮台,導致後續無法兌現支票
款項。
(五)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餘萬無力償還絕係說謊,上述2000餘
萬共14張支票除為利上加利之票面金額外,實際均已還清
,如被告未還款,為何原告會在96年12月4日當天同時提
出票據而不是逐張逐日提示?尤其是96年8月8日被告跳票
是其故意提示三張故意讓被告成拒絕往來戶各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4紙為
證,被告對系爭支票上發票人簽章欄內印文之真正亦均不爭
執,惟辯稱:伊已清償票款完畢云云。經查:按當事人主張
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條前段定有明文。依被告所提兩造於94年6月10日簽訂之
合夥投資新建工程契約書及收據影本各乙件,僅能證明兩造
間曾簽訂該合夥投資契約,嗣原告亦於95年9月23日收受該
投資之報酬0000000元之事實,尚難據以證明被告已清償本
件票款之事實。此外,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已清償完畢之事
實,是被告所辯,難認有據。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應給付00000000元及
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6計算之利息,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所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陳君偉
附表:
┌──┬────┬────┬─────┬────┬────┐
│編號│發票日│金額│票號│付款人│提示日│
├──┼────┼────┼─────┼────┼────┤
│1│96.06.23│9415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2│96.07.08│0000000│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元││銀行土城││
│││││分行││
├──┼────┼────┼─────┼────┼────┤
│3│96.08.08│0000000│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元││銀行土城││
│││││分行││
├──┼────┼────┼─────┼────┼────┤
│4│96.08.08│270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5│96.08.08│500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6│96.08.23│590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7│96.09.23│900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8│96.10.08│654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9│96.10.08│270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10│96.10.23│950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銀行土城││
│││││分行││
├──┼────┼────┼─────┼────┼────┤
│11│96.11.08│0000000│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04│
│││元││銀行土城││
│││││分行││
├──┼────┼────┼─────┼────┼────┤
│12│96.12.08│270000元│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10│
│││││銀行土城││
│││││分行││
├──┼────┼────┼─────┼────┼────┤
│13│96.12.31│0000000│EY0000000│合作金庫│96.12.31│
│││元││銀行土城││
│││││分行││
├──┼────┼────┼─────┼────┼────┤
│14│97.06.08│0000000│EY0000000│合作金庫│97.06.09│
│││元││銀行土城││
│││││分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