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 朱秀春 │臺灣土地銀行股│96年9月20日│47,680元│AA0000000│00000000││││份有限公司 玉里 ││││7474││││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