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51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5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陳雅敏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法院書記官邱鴻志┌─────────────────────────────────────────────┐│支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帳號││││││(新台幣)│││├──┼───────┼───────┼───────┼───────┼─────┼────┤│001│東星美食│中國信託商業銀│96年10月18日│36,650元│0000000│00000000│││ 葉家宏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花蓮分行│││││├──┼───────┼───────┼───────┼───────┼─────┼────┤│002│香又香餐盒食品│有限責任花蓮第│96年9月20日│4,350元│127689│030-031-│││有限公司│二信用合作社主││││2145-2│││ 邱金妹 │里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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