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緝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緝字第4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ARYANI(中文姓名:阿雅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志忠 上列被告因強盜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ARYANI(阿雅尼)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ARYANI(阿雅尼)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坦承犯行,且依卷內事證所示,足認所涉罪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係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被告居無定所,復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事實,非予羈押,顯難確保審理、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認有羈押之必要,乃於民國104年9月27日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就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有人證、相關照片及扣案金飾買入登記簿等證據在卷可稽,足認犯強盜罪嫌疑重大;又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328條第1項強盜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本案業於104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4年12月18日宣判,判處被告有期徒刑5年10月,衡情一般人於面臨此等刑度均有趨吉避凶之逃避心態,倘准以具保停止羈押,其逃亡之誘因亦隨之增加,甚且被告係逃逸外勞,在我國已無合法居留權;再審酌本件雖已辯論終結並宣判,惟羈押之目的在保全刑事偵查、審判及執行之進行,況本件辯論終結、宣判後,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及擔保執行之必要性。本院綜合上情,認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棄保逃亡之虞,亦即對被告仍有羈押之原因,尚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而確保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羈押之必要性仍然存在。從而,對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銘壎
法官王素珍法官林于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書記官林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