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879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周孝蕙 債務人 蔡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台幣(下同)壹拾叁萬陸仟陸佰柒拾元,及其中玖萬玖仟貳佰柒拾玖元自民國97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