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7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子立(原名張書維、楊書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2年度執聲字第10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首件裁判確定(民國111年2月7日)前所犯,而本院為本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其餘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原不得合併定應執行刑。然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之罪合併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具狀表示:家中母親年事已高,行動不便,受刑人於案件審理過程中,均坦承犯行,且與被害人和解,入監至今已深感悔悟,入監前有正當工作,生活正常,希望能從輕量刑等語,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及受刑人書狀可憑。並審酌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如附表編號5、6所示案件,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並考量其所犯各罪罪質、所反應之人格特性、法益侵害程度相同,其中如附表編號2至5所示為參與同一詐欺集團所為,並斟酌受刑人之行為人責任、對社會規範秩序之危害程度、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及回歸社會正常生活之時間等情,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所宣告之刑雖得易服社會勞動,然因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法官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家偉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10日、109年7月11日、109年7月12日110年12月9日、110年12月10日、110年12月11日109/12/02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205號臺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333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6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8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判決日期110/12/24111/03/31111/05/02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臺灣高院士林地院案號110年度審金簡字第8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0號110年度金訴字第13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2/07111/05/04111/08/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948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017號士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47號臺北地檢111年執更字第1749號(編號1、2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5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1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9/11/27110/01/04109/11/23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5283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2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少連偵緝字第4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判決日期111/08/10111/09/30111/09/30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本院本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189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319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15111/11/16111/11/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否(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169號新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716號(編號5、6之罪業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