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親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親字第73號原告 陳正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潔 (即 張筱婕 )間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謝宜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黃雅慧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