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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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 王烱明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一)被告應塗銷桃園市○○區○○段○○○○○○○○○○○○○○○○○○○○○號土地之所有權返還予原告。(二)被告應給付原告3,881萬16元。經核其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788萬420元(詳如附表),加計第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3,881萬16元,合計為1億1,
669萬43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1,669萬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萬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0日
書記官楊郁馨附表:
一、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53,622元/㎡×面積1,057㎡=56,678,454元。
二、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18,000元/㎡×面積135㎡=15,930,000元。
三、桃園市○○區○○段○○○○○○○號土地:
106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65,086元/㎡×面積81㎡=5,271,966元。
四、合計77,880,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