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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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1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4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寶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寶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寶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應依刑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依民國000年0月00日生效之修正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依第51條規定定之者外,不併合處罰。經查,本件受刑人劉寶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本件自屬前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規定之情形。受刑人於103年6月27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在卷足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法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7年度臺非字第371號、88年度臺抗字第325號裁判意旨參照)。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雖送監後於101年5月15日已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揆諸首揭裁判意旨,本案仍應予定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已執行之部分,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之問題,附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林三元法官張靜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受刑人劉寶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8.01│101.03.23││├────────┼──────────┼──────────┼──────────┤│偵查(自訴) 機關 │苗栗地檢100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1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463號│字第1054號││├─┬──────┼──────────┼──────────┼──────────┤│最│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8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48│││實│││號│││審├──────┼──────────┼──────────┼──────────┤││判決日期│101.03.19│102.12.04││├─┼──────┼──────────┼──────────┼──────────┤│確│法院│苗栗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1年度苗簡字第18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048│││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1.04.16│102.12.0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及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77號(已執畢)│第15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