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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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號聲請人 范美玲 (即 范潘錦釵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4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靜茹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林玗倩┌───────────────────────────┐│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3-NX-000000-0│1│763│├──┼──────────┼───────┼──┼──┤│0002│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763│├──┼──────────┼───────┼──┼──┤│0003│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158│├──┼──────────┼───────┼──┼──┤│0004│國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1│104│└──┴──────────┴───────┴──┴──┘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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