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告 呂素卿 被告 柯錫鐙
柯滿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原告所為之本金請求數額即新臺幣(下同)8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萬6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萬5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至原告之利息請求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
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數額,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賴惠慈
法官郭顏毓法官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鄭涵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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