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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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12號原告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詹政遠 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0,8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交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40,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郭銘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