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132號原告 呂新華 被告 姜秀鳳
邱勇傑 (即 邱宗明 ) 邱悅寧 留永川 姜秀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2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5年1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惠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書記官曾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