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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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8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補發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63號聲請人 黃國清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 李碧玉 等妨害家庭案件,聲請補發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黃國清因不慎遺失裁判書,聲請准予補發乙份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業於96年7月19日死亡,有戶役政資料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聲請人死亡後, 黃淑榆 於102年4月1日具狀以聲請人名義,向本院聲請補發裁判書等情,有聲請准予補發裁判書狀一份,以及本院訊問筆錄可參(見本院卷第
19頁)。惟聲請人於提出本件聲請前已死亡,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聲請人之女黃淑榆於本院調查時雖稱:伊真意係要以自己名義聲請等語(見本院卷第19頁背面)。然本件聲請狀之具狀人既係以「黃國清」名義為之,即難認聲請人係黃淑榆,自應駁回。至聲請人之女如欲以其名義聲請補發裁判書,自可另行聲請,而由法院另行依法處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蕭涵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 官萬可欣 中華民國10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