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字第2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259號原告 陳金來 被告 王秋興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36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陳金來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秋興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秋興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362號刑事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前揭說明,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