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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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25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2591號聲請人 王維 現於臺中市○○區○○路○號(法務部矯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民法第1147條定有明文;是以繼承權之拋棄,係指繼承開始後,繼承人依法定方式於法定期間內否認自己開始繼承效力之意思表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避免我死亡後,相對人因我的財產而發生爭執,希望相對人能表示是否願繼承或拋棄繼承我的財產,爰具狀向鈞院提出聲請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現尚生存,此有其戶籍謄本1件附卷可稽,是尚未發生繼承事實,依法不得預為拋棄繼承,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在未開始繼承向本院願否拋棄繼承之請求,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林木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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