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請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件:
一、債務人自陳現從事「分檢員」之工作等語,請債務人補提「雇主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3年12月起迄114年2月止之薪資爭明文件。
二、請債務人補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包含㈠財產目錄、㈡聲請更生日前五年是否從事小規模營業活動、㈢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聲請更生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種類及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總額、㈤依法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其扶養義務人為若干人及債務人每月支出扶養費用金額。
三、依全國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服務資料所載,債務人以其名下所有㈠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㈡車牌號碼000-000機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㈢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向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設定動產抵押作為擔保,目前均仍在效期內,是該3筆債務均為有擔保或有優先權之債務,有何意見?
四、請債務人補提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883-HKA機車、7976-XP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