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16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169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皮晉泓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皮晉泓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妨害名譽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5005號),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宜改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易字第2128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文皮晉泓 犯加重誹謗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皮晉泓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
(一)查告訴人 侯進鎰 與被告為兩親等內旁系血親關係,兩人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所稱之家庭成員,故核被告所為,屬於家庭成員間實施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即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之家庭暴力罪,且構成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加重誹謗罪,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並無罰則之規定,應依刑法公然侮辱罪、加重謗罪予以論處。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同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兩罪,屬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依加重誹謗罪處斷。
(二)爰審酌被告:⑴未能理性處理紛爭,利用網際網路公然侮辱告訴人、任意指謫告訴人,貶抑告訴人名譽、人格,造成告訴人身心受創,實不足取;⑵犯後終能承認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適用之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
(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310條第2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三)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德鑫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高郁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5005號被告皮晉泓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號2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名譽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皮晉泓與 候進鎰 係兄弟,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4款之家庭成員關係。皮晉泓於民國000年0月間之某日,登入臉書社群網站,在其帳號「霹靂偉」個人臉書動態頁面上,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公然侮辱及誹謗之犯意,張貼如附表所載之內容,並在其下附上候進鎰之照片,使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瀏覽,而以此詆毀候進鎰之人格及名譽。
二、案經候進鎰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皮晉泓於警詢及偵訊中之供述被告坦承張貼附表內容貼文之事實。2告訴人候進鎰於警詢及偵訊中之指訴證明被告涉有上開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犯行之事實。3網路貼文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及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等罪嫌,屬家庭暴力罪。又被告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公然侮辱及加重誹謗等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加重誹謗罪嫌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
檢察官吳婉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6月5日
書記官黃冠龍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第2項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內容1玩大女人肚子拋棄人家害人全身紅上吊一屍兩命你會翻身才有鬼,你這個請鬼開藥單的白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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