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醫上易字第8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醫上易字第859號上訴人即自訴人甲○○自訴代理人 陳胘富 律師被告乙○○被告丙○○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鎮 律師
李淑娟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3月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8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