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6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受刑人因重利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字第13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重利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8年7月20日以法矯司字第0980906397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1月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