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法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修訂捐助章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法字第3號聲請人 陳一豪 相對人財團法人山城友愛文教基金會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修訂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山城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所示「原有條文第六條、第八條」,准予變更為對照表「修正條文第六條、第八條」。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亦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另依上開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最高法院85年台抗字第32
0號裁定意旨參照),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參酌民法第59條規定,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並無聲請法院為必要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相對人於民國100年9月20日召開第五屆董事會第1次會議,通過變更財團法人山城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1條、第2條、第
6條、第8條及第15條,爰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卷第8至9頁)所示,其中修正後第6條乃屬董事人數之變更,修正後第8條為執行長之增設及其職掌,屬組織、管理方法之事項,此部分聲請變更,依法有據,應予准許。至聲請變更章程之第1條關於基金會名稱之文字修正、第2條設立宗旨及業務範圍、第15條章程修訂沿革等,均非關組織或管理方法事項,亦非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之情形,依上說明,只需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而無聲請法院裁准之必要;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劉文倩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