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度連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1年連養聲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收養認可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連養聲字第一號
聲請人甲○○右當事人聲請收養認可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六十六年六月十五日,經 侯春嬌 (女,000年0月000日生,原名 葉春嬌 )生父 葉福瑞 之同意,收養侯春嬌為養女,依法聲請認可等語,並提出本院公證處連江分處認證書正本一份、戶籍謄本、大陸地區福建省霞浦縣公證處公證書影本一份、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證明影本一份等件為證據。
二、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一條後段規定,關於親屬之事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而七十四年六月五日修正前第一千零七十九條規定:「收養子女,應以書面為之。但自幼撫養為子女者,不在此限。」,因此,聲請人與被收養人於收養契約成立時,只要符合修正前收養之相關規定,契約即為有效,不須經過法院認可。本件聲請人請求認可其與侯春嬌於六十六年間所為之收養契約,依前述說明,其聲請為無理由,應該駁回。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連江家事法庭
法官邱蓮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林長貴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