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1393號
原 告 數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世芳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陳家凌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陸
拾伍萬肆仟貳佰伍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柒仟壹佰陸拾元,
扣除前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