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288號原告 許若萃 訴訟代理人 戴勝利 律師
林仲豪 律師 吳佳龍 律師被告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法定代理人 蘇天賜 被告 許威舒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返還特留分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是否有理由,須視原告先前提出之返還特留分事件判決結果,是否將被告大占無極天靈霄寶殿聲請強制執行之標的物:臺南市○○區○○段○○○○○○○○○○號土地,判決為原告與被告許威舒公同共有而定。該案前經本院以102年度重家訴第11號判決原告勝訴,被告許威舒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重家上字第5號判決駁回上訴,被告許威舒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訴,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尚未分案,有該案一、二審判決書及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表在卷可稽。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8月3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