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09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債務人天馬汗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乙○○
董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零柒萬零陸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零陸萬陸仟柒佰零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三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2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