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247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丙○○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45,656元{計算式:(782x1/3x530)+(2310x1/6x980)+(1474x1/6x530)=645,6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蘇小雅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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