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58號原告乙○○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萬元(原告就被告2人分別請求賠償之金額各為3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54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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