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247號再審原告三莊金屬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再審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民國95年3月7日94年度簡上字第213號第二審判決(第一審案號:94年度壢簡字第560號)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再審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0,695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新臺幣6,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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