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6年度斗小字第69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壹仟壹佰柒拾陸元,自民國96年11月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點929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 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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