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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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8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智彥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智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智彥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
6年4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7月,於105年1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⑴105年度交簡字第12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⑵105年度易字第61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以⑶105年度易字第7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以⑷106年度易字第19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共2罪確定。上開⑵至⑷所示3案,再經本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48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⑸106年度易字第31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拘役30日確定;以⑹106年度易字第98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⑴、⑹所示案件,復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於10
5年12月3日入監,並接續執行,後由法務部矯正署於107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7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701929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受刑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鄭蕉杏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