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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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41號抗告人 蘇浩銓 關係人 蘇淯賢
陳寶桂 陳寶蓮 陳寶燕 陳秀琴 陳麗琴 陳禹均 程序監理人 陳詩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對 陳美鳳 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8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宣示筆錄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第26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10日通知限期補正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此項限期通知已於108年5月17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抗告人遲未補正,本院再於108年6月13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開抗告費用,並於108年6月20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按,惟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蕙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徐佩鈴